最踐踏船員權益的國營船隊系列問題之六(出差旅費、居住設備、廚師和膳食服務)。
發文日期:105年2月20日、發文字號:蔡字第1050220-1號
主旨:臺灣港務港勤公司諸多侵害船員權益情事之六 (出差旅費、居住設備、廚師和膳食服務)。
陳情書-蔡字第1050220-1號- (出差旅費、居住設備、廚師和膳食服務)-勞動部-.pdf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5Wl5UQ9ySCTWkY3X1p6bDAwV1E/view?usp=sharing
【辦理進度之1】
臺灣港務港勤公司諸多侵害船員權益情事之六 (出差旅費、居住設備、廚師和膳食服務)。
收文日期:1050222
收文文號:1050055061
主 旨:臺灣港務港勤公司諸多侵害船員權益情事之六 (出差旅費、居住設備、廚師和膳食服務)。
陳情內容:陳情書-蔡字第1050220-1號- (出差旅費、居住設備、廚師和膳食服務)-勞動部-.pdf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5Wl5UQ9ySCTWkY3X1p6bDAwV1E/view?usp=sharing
承辦人員: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第二科-呂佳昇-電話:02-89956866
回覆內容:
您好:105年2月20日的電子郵件已收到。
依勞動基準法第3條規定,運輸業為適用該法之行業,惟查船員之勞動條件事項,船員法有規定者,應優先適用船員法,該法未規定者,始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來函陳稱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短付加班費等情,事涉船員法規定,本部已函請該法之主管機關交通部回復您。
復查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工差旅費未見規定。另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6點規定:「各級地方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其國內出差旅費之報支,準用本要點之規定。」爰所陳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未遵依該要點規定給付船員差旅費一節,因屬該總處業管,已另函請該總處回復您。
勞動部 敬復
回覆附件:無
【辦理進度之2】
臺灣港務港勤公司諸多侵害船員權益情事之六 (出差旅費、居住設備、廚師和膳食服務)。
交通部航港局局長信箱針對您於2016-02-20 14:42提出之陳情內容:
留言主題:臺灣港務港勤公司諸多侵害船員權益情事之六 (出差旅費、居住設備、廚師和膳食服務)。
留言內容:
陳情書-蔡字第1050220-1號- (出差旅費、居住設備、廚師和膳食服務)-航港局-.pdf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5Wl5UQ9ySCTTlBxTVNoN1NLS1E/view?usp=sharing
回應內容如下:
處理科室:船員組
回覆主旨:臺灣港務港勤公司諸多侵害船員權益情事之六 (出差旅費、居住設備、廚師和膳食服務)。
回應內容:
航港局業於105年2月25日以航員字第1050000879號函回復臺端(如附件)。
交通部航港局 敬上
附件下載:船員字第1050000879號函.pdf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5Wl5UQ9ySCTTEp4MEdPTnZpaXc/view?us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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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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